監管進一步規制高新技術企業弄虛作假行為 複核揭開“偽高新”外衣



《金證研》法庫中心 山君/作者 幽樹/風控

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不僅是對企業創新能力、科研實力的認可,同時也影響著公司的利潤水平。在國家及地方政府的科技創新政策扶持下,高新技術企業在投融資、土地、工商等方面均能享受實惠。而且,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企業可實現品牌價值的提升。

然而諸多的便利也會帶來問題的滋長。部分企業為獲取高新技術企業資質,不惜採取各種“手段”以符合認定標準;另一方面,部分企業則是認為在獲取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後便可“一勞永逸”,存在研發投入金額及研發人員數量等指標明顯降低的情況。實際上,發審委對“偽高新”的審查趨嚴,重點關注:認證資格是否真實、證書到期後能否順利續期、享受優惠期間是否存在違法行為,使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存在被取消風險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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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出臺,實現了由區域政策向產業政策的轉移

國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可追溯至上世紀90年代初期。當時,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剛剛建立,為了扶持技術創業,促進高新技術企業快速發展,1991年,《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以下簡稱“《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頒佈,並配套制定了財政、稅收、金融、貿易等一系列優惠政策。其後,根據形勢的需要,1996年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範圍擴充套件到高新區外,國家高新區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標準於2000年再次修訂。

值得注意的是,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外的認定標準,存在一定區別。

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第五條,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條件包括:一是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目錄規定範圍內的一種或多種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和技術服務(單純的商業貿易除外);二是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三是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佔企業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應占企業職工總數的10%以上;其中,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生產或服務為主的勞動密集型高新技術企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應占企業職工總數的20%以上。四是企業每年用於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研究開發的經費應占本企業當年總銷售額的5%以上。五是高新技術企業的技術性收入與高新技術產品銷售收入的總和應占本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新辦企業在高新技術領域的投入佔總投入60%以上。六是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應是熟悉本企業產品研究、開發、生產和經營,並重視技術創新的本企業專職人員。


據《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外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以下簡稱“《區外認定條件和辦法》”)第五條,高新技術企業是知識密集、技術密集的經濟實體。開發區外高新技術企業必須具備下列各項條件:一是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目錄規定範圍內的一種或多種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和經營業務;二是產權明晰,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三是已有二年以上的營運期,執行機制良好;四是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佔企業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應占企業職工總數的10%以上。其中,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生產或服務為主的勞動密集型高新技術企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應占企業職工總數的20%以上。五是年總收入在3,000萬元以上,全員勞動生產率在15萬元/人·年以上,年人均利稅在3萬元以上,並有與其規模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設施。技術性收入佔本企業當年總收入50%以上的開發型高新技術企業,年總收入可限定在1,000萬元以上。六是用於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研究開發的經費應占本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以上。七是高新技術企業的技術性收入與高新技術產品銷售收入的總和應占本企業當年總收入的70%以上;八是有明確的企業章程和嚴格的技術、財務管理制度;九是企業的註冊經營期在十年以上。

可見,《區外認定條件和辦法》對高新技術企業的營業收入、勞動生產率、年人均利稅等指標也做出規定。

需要指出的是,《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並沒有規定關鍵認定指標的測度依據。為彌補該不足,2008年,科技部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結合《企業所得稅法》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共同出臺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所稱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擁有核心自主智慧財產權,並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包括產品(服務)屬於《國家重點支援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研究開發費用佔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佔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科技人員佔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而到了2008年1月1日,《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正式實施,《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區外認定條件和辦法》同日廢止。

據2008年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援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智慧財產權,並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註冊一年以上的居民企業。

據2008年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第十條,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一)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註冊的企業,近三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併購等方式,或通過5年以上的獨佔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二)產品(服務)屬於《國家重點支援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佔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佔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四)企業為獲得科學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了研究開發活動,且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佔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於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於6%;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於4%;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於3%。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佔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企業註冊成立時間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五)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佔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六)企業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轉化能力、自主智慧財產權數量、銷售與總資產成長性等指標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顯然,相對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區外認定條件和辦法》,2008年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不僅明確了研究開發等關鍵認定指標的測度依據,還取消了地域界限,不分割槽內區外,統一認定高新技術企業,實現了由區域政策向產業政策的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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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鼓勵企業自主研發避免智慧財產權濫用,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

隨著形勢發展,2008年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也顯露出一些問題。一是技術領域範圍滯後,一些新興產業特別是現代服務業在技術領域中體現不足。二是認定條件已不適應發展新要求,對中小企業支援力度不夠。三是認定程式有待優化,後續監管也需要進一步加強。

於是,2016年1月29日,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佈修訂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2016年1月1日正式實施,2008年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據2016年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援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智慧財產權,並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註冊的居民企業。

《金證研》法庫中心研究發現,2008年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所指的高新技術企業是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註冊一年以上的居民企業;而2016年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變更為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註冊的居民企業,取消了時間限制。

此外,2016年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高新技術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一)企業申請認定時須註冊成立一年以上;(二)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併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援作用的智慧財產權的所有權;(三)對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援作用的技術屬於《國家重點支援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四)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佔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10%;(五)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下同)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佔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於5,000萬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於5%;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億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於4%;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於3%。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佔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六)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佔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於60%;(七)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應達到相應要求;(八)企業申請認定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據科技部火炬中心於2018年2月公佈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政策問答”,此次修訂在認定條件上的調整主要有三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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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調整“研發費用佔銷售收入比例”指標。為了使更多中小企業享受到高新技術企業政策優惠,將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於5,000萬元(含)的企業研發費用總額佔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由6%調整為5%,此舉將使規模較小、研發投入相對較少的中小企業獲益。

二是調整“科技人員佔比”指標。考慮到目前企業研發形式日益多樣,產學研合作逐步深入,研發外包、開放式眾包等漸成趨勢,企業越來越依靠外部力量開展研發活動,為更加適應企業研發創新的發展需求,將原“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佔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佔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的條件,調整為“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佔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10%”。

三是調整認定條件中對智慧財產權的要求。取消原有“近三年內”獲得智慧財產權的限制,同時取消原有“5年以上獨佔許可”獲得智慧財產權的方式。既鼓勵了企業自主研發,也有助於避免智慧財產權濫用,企業仍可通過技術轉讓等方式獲得智慧財產權、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有利於更好地落實新修訂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

與此同時,作為《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附件,《國家重點支援的高新技術領域》亦作了相應修訂,新法對於技術領域認定的修訂主要有兩個方面:

一是擴充服務業支撐技術。如新增“檢驗檢測認證技術”、“現代體育服務支撐技術”、“智慧城市服務支撐技術”等行業特徵明顯的內容,並對“研發與設計服務”、“資訊科技服務”、“文化創意產業支撐技術”、“電子商務與現代物流技術”等技術領域進行了補充。

二是增加相關領域新技術,淘汰落後技術。如新增“增材製造技術”、“石墨烯製備與應用技術”、“重大自然災害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關鍵技術”、“新能源汽車試驗測試及基礎設施技術”等先進技術,並排除了落後的產業技術與產品內容。

可見,高新技術企業相關新法規,鼓勵企業自主研發避免智慧財產權濫用。

3

複核中發現不符合認定條件,將被取消資質並追繳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需要注意的是,企業在取得高新技術認證後,並非意味著可以“高枕無憂”地享受稅收優惠。在高新證書有效期內,企業每年須填報年度發展情況表,以接受監督,而認定機構複核發現不符合認定條件的,將面臨被取消高新資質並追繳已享受的稅收優惠的窘境。

2016年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顯示,通過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其資格自頒發證書之日起有效期為三年。

2016年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後,應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填報上一年度智慧財產權、科技人員、研發費用、經營收入等年度發展情況報表。

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對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關部門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其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提請認定機構複核。複核後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並通知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符合認定條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也就是說,在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後,企業同樣應當在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的時間裡,積極履行按時申報義務,以確保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標準。

4

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出現弄虛作假、重大事故或違法情形,直接被取消資格並追繳已享受稅收優惠

同樣地,若企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重大安全或質量事故、重大環境違法情形,兩年未填報年度發展情況報表的情形,同樣由認定機構直接取消高新資質,並追繳違規日所屬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

據2016年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在申請認定過程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未按期報告與認定條件有關重大變化情況,或累計兩年未填報年度發展情況報表的。

對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由認定機構通知稅務機關按《稅收徵管法》及有關規定,追繳其自發生上述行為之日所屬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


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發行人依法納稅,各項稅收優惠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行人的經營成果對稅收優惠不存在嚴重依賴。

而高新技術企業享受的所得稅優惠可以由25%減免至15%,即上市公司或擬上市公司能否成為高新技術企業,對於其淨利潤的調節有著重要影響。因此為了享受高額的稅收優惠,企業或可以通過“弄虛作假”的方式來達到認定標準。不僅如此,還有部分企業,一旦通過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便對自己“降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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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力製藥、奧美醫療技術人員佔比不足10%,或不符認定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據東方財富Choice公開資訊,貴州三力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力製藥”)主要從事藥品研發、生產及銷售,主要產品包括開喉劍噴霧劑(兒童型)、開喉劍噴霧劑和強力天麻杜仲膠囊等。

據2019年8月8日簽署的《三力製藥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以下簡稱“三力製藥招股書”),三力製藥母公司作為申請主體,於2015年10月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認證,於2018年8月通過複核,證書有效期至2021年8月。

同時,三力製藥招股書披露,報告期內,研發人員佔員工總數的10%以上。

然而,《金證研》法庫中心研究發現,三力製藥招股書或將生產人員與研發人員人數合併統計為生產技術人員人數,以達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

在招股書的“員工專業結構”部分,三力製藥的員工類別分為生產技術人員、銷售人員以及管理人員三大類。截至2019年6月30日,三力製藥的員工總人數為298人,其中生產技術人員為102人,佔職工總人數的比例為3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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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三力製藥披露,其於2018年複核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資質認定,則考核年度為2015-2017年。

然而,據三力製藥於新三板掛牌期間披露的2017年報,2017年末,三力製藥的員工總人數為284人,其中技術人員為22人,佔職工總人數的比例為7.75%。

需要指出的是,據三力製藥2017年報,2017年,三力製藥合併報表範圍內僅有1家子公司,為貴州三力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力健康”)。

據市場監督管理局資料,三力健康成立於2015年9月21日。2018-2019年年報顯示,三力健康連續兩年營業收入為0元。

這或意味著,三力健康自2015年至2019年,並未實際開展經營。

在此情況下,2017年報所示員工數284人或均來自母公司。也就是說,2017年,母公司三力製藥技術人員佔比僅為7.75%,並未達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要求科技人員佔比達10%以上的標準。或存在偽高新嫌疑。

無獨有偶,奧美醫療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奧美醫療”)申報上市的報告期內,同樣存在技術人員佔比不符合高新認定條件的情況。

據東方財富Choice公開資訊,奧美醫療主營業務為醫用敷料等一次性醫用耗材的研發、生產和銷售,為國際知名醫療器械品牌廠商提供OEM服務。

據奧美醫療招股書,2012年,奧美醫療母公司經評審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2015年,奧美醫療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複審,在2015-2017年享受企業所得稅15%的優惠稅率。

招股書顯示,截至2017年12月31日,奧美醫療合併口徑的員工人數為4,433人,其中研發人員為161人,佔3.63%。

但是,據市場監督管理局資料,2017年奧美醫療的從業人數為3,738人,社保繳納人數為3,738人。

也就是說,奧美醫療母公司的在職員工人數至少3,738人。然而,招股書中披露2017年奧美醫療合併口徑的研發人員僅161人。也即是說,若這些研發人員均在母公司任職,其研發人員佔員工總數比例也僅為4.3%,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中技術人員佔比10%以上的要求,或為“偽高新”。

6

金槍新材、普天鐵心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到期未續,被問詢技術研發優勢是否減弱

另一方面,高新資質能否延續,對上市公司及擬上市公司持續盈利能力具有一定影響。而蘇州金槍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槍新材”)報告期內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卻未能續期,最終上市“折戟”。

據東方財富Choice公開資訊,金槍新材主要從事膠粘劑產品的研發、生產與銷售。

據金槍新材招股書,2013年12月3日,金槍新材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質認證,有效期為2013-2015年。而2016年,金槍新材未能繼續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招股書顯示,2014-2016年,金槍新材營業收入分別為9,620.02萬元、10,137.67萬元、10,376.27萬元,淨利潤分別2,258.69萬元、3,119.08萬元、2,504.84萬元。2016年度金槍新材因未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所得稅按照25%所得稅稅率計徵,影響淨利潤290.91萬元。

據創業板發審委2017年3月20日披露的《創業板發審委2017年第21次會議稽覈結果公告》,金槍新材(首發)未通過。

在稽覈問詢中,發審委重點關注問題之一即是金槍新材於2016年沒能繼續獲得高新技術認證,發審委要求金槍新材說明未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認證原因,以及報告期核心心技術產品收入佔營業收入的比例逐年下降的原因和未來發展趨勢;結合高新技術認證條件說明以前獲得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減免是否存在補徵的風險;結合產品技術含量說明產品毛利率遠高於同行業的可比上市公司原因與合理性。

因高新未續期問題導致上市失利的公司不止金槍新材,無錫普天鐵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普天鐵心”)不僅報告期內研發人員減少,而且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到期後不再進行續辦,其持續研發能力遭到發審委的質疑。

據普天鐵心招股書,普天鐵心是一家變壓器配件生產服務商,主要從事電力變壓器鐵心及其中間產品的研發、生產和銷售。2012年11月5日,普天鐵心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而2015年,其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到期後不再進行續辦。

據發審委於2018年1月17日釋出的《第十七屆發審委2018年第16次會議稽覈結果公告》,普天鐵心(首發)未通過。

稽覈問詢中,發審委注意到,報告期內普天鐵心員工人數逐年減少,其中研發人員減少21人,且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於2015年到期後也未再申請複審,不再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對此發審委要求普天鐵心說明其技術研發優勢是否逐步減弱,以及該狀況對普天鐵心未來發展的影響。


通過梳理上述稽覈問詢可知,發審委稽覈過程中重點關注:已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認證的企業是否真正符合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實質條件,以及在可預期的未來時間裡企業是否將一直符合實質條件。其原因有二,一是即使企業已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認證,在上市過程中一旦出現認定條件不達標情形,將喪失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並面臨補繳稅款的風險,甚至將被貼上“偽高新”標籤;二是高新技術企業認證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後若重新認定未通過,將面臨稅收優惠變化的風險,很大程度上影響企業利潤和持續盈利能力。以上兩種情況都可能造成企業發行上市的實質性障礙,從而造成企業IPO被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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輝豐股份因環境違法需補繳稅金逾七千萬元,長生生物子公司因生產劣藥丟資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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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仍未結束。

據東方財富Choice公開資訊,江蘇輝豐生物農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輝豐股份”)為集研發、生產、國內國際貿易於一體的全國知名農藥企業。

2020年12月29日,輝豐股份釋出《關於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公告》,公告顯示,輝豐股份因2013-2015年存在環境違法行為並受到有關部門處罰,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關規定,江蘇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協調小組決定自2013年度起取消輝豐股份2011-2013年度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自2014年度起取消輝豐股份2014-2016年度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後,輝豐股份2013-2016年度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將由15%調整為25%,四年預計需補繳稅金為7,848.46萬元。

同樣作為上市公司,長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生生物”)子公司取得高新資質不到一年,便因生產劣藥被收回證書並追繳稅款。

據東方財富Choice公開資訊,長春長生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長春長生”)為長生生物的全資子公司,主營業務為人用疫苗產品的研發、生產和銷售。

2017年12月19日,長生生物釋出《關於全資子公司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公告》,公告顯示,其全資子公司長春長生被認定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發證日期2017年9月25日,有效期三年。

2018年7月15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披露《關於長春長生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違法違規生產凍幹人用狂犬病疫苗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通告指出:長春長生凍幹人用狂犬病疫苗生產存在記錄造假等嚴重違反《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行為。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已要求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收回長春長生《藥品GMP證書》,責令停止狂犬疫苗的生產。

2018年7月20日,長生生物釋出《關於子公司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公告顯示,在國家藥品專項抽驗中,長春長生生產的“吸附無細胞百白破聯合疫苗”,經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檢驗,檢驗結果【效價測定】項不符合規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禁止生產、銷售劣藥。”的規定,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長春長生給予沒收“吸附無細胞百白破聯合疫苗”庫存186支、沒收違法所得85.88萬元、罰款258.4萬元的行政處罰。

2018年9月19日,長生生物釋出《關於子公司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公告》,公告顯示,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有關規定,經吉林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研究,決定從2017年度起取消長春長生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2018年10月8日,長生生物釋出《關於子公司收到稅務局事項通知書的公告》,公告顯示,依據吉林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辦公室《關於取消長春長生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及《稅收減免管理辦法》檔案之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長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稅務局決定追繳長春長生自2017年度起因取消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而不繳少繳的企業所得稅及滯納金。


科學技術是促進發展的重要內在推動力,為此國家不斷出臺各種扶持政策,鼓勵新一代高新領域內的企業創新研發,對認定“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給予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然而,諸多不符合高新認定條件的企業,或通過各種“手段”享受稅收優惠,甚至成為其登陸資本市場的重要“敲門磚”,令人唏噓。

放眼社會責任層面,高新技術企業若出現重大安全、質量事故或重大環境違法情形,將被直接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因此,高新技術企業或更應“以身作則”,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注重安全生產管理、關注生態環境保護及履行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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