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畢竟不是模擬法庭,不是課堂辯論。既然起訴了蘋果公司,就既要重過程,也要重結果;既要重社會效果,同時也要重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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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生VS蘋果公司。新京報製圖/陳冬
購買了一款蘋果手機後,北京的方同學發現該手機未配充電器。為此,她與幾位法學生一起,組隊將蘋果電子產品商貿(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蘋果公司”)告上了法庭。此事在社交媒體引發熱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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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是蘋果首次因此事被訴
對此,有觀點認為,“起訴蘋果不送充電器,意義大於結果”“大學生起訴蘋果不配充電器,是否勝訴不是關鍵”……
但真的是這樣嗎?事實上,民事訴訟已奉行“立案登記制”多年,也就是說,現實中狀告蘋果公司門檻並不高。以此去看,“意義大於結果”“敢起訴就是勝利”等觀點,便有些立不住腳,更何況,原告還是幾個具備法律專業知識的學生。
這不是蘋果公司第一次因未配充電器被訴,同樣不是法學生第一次與“大廠”對簿公堂。既然進入司法場域,起訴的意義和能否勝訴就得看理據和法律。個案的裁判離不開“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狀告蘋果公司未配充電器,在事實部分其實沒有太大爭議。2020年,蘋果公司就以“環保”及“多數使用者已有現成配件”為由,在iPhone12系列產品中取消了隨附電源介面卡和耳機。蘋果公司對此並不否認,且在剛發行不久的iPhone 13系列產品中繼續未配充電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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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論焦點是什麼?
分析雙方在媒體上披露的爭議點,無外乎這兩個。一是蘋果公司是否盡到了“不配充電器”的提示說明義務?二是蘋果公司將手機和充電器分離銷售,是否屬於政策鼓勵行為和行業正常現象?
前一項爭議,蘋果公司代理人指出,iPhone12 pro Max包裝盒上明確不包含充電器,雙方買賣合同不包含電源介面卡。起訴蘋果的學生代表則指出,蘋果對電源設計的提示缺乏顯著性。消費者無法如蘋果官網中所稱,用現有(舊版)電源介面卡充電。
蘋果公司明確消費者可用USB連線至電腦或電源介面卡充電,原告稱用蘋果隨附的閃電連線線無法使用現有電源介面卡(只有USB-A口)充電。雙方說的都是事實。
給蘋果手機充電其實很簡單,只要有USBTYPE-C介面的電腦或電源介面卡,都能輕鬆實現。用舊的蘋果電源介面卡和舊的原裝充電線同樣可以給手機充電。此外,還可選擇無線充電裝置。對於絕大多數蘋果手機的老使用者來說,換新機不配電源介面卡並不影響手機的使用。
從原告的視角來觀察,蘋果公司不隨附電源介面卡,對USB-A口和USBTYPE-C口的區別也未詳細說明,這對部分蘋果手機新使用者和數碼小白來說,談不上友好,也的確給這些使用者帶來了一些煩惱。至於在上述無爭議的事實之上,是否可得出蘋果公司“未盡提示說明義務”,還是得交給法院裁判。
後一項爭議焦點,也是各說各話。蘋果公司認為,手機與電源介面卡分離銷售屬於行業正常現象。原告則認為,這種分離銷售並非普遍的行業現象。
蘋果公司指出,工信部明確要引導消費者、銷售企業、製造企業觀念改變,促使手機和充電器分離銷售。原告則反駁稱,該要求所涉提案本身是“關於統一手機與充電器之間連線插頭與埠的提案”。在手機與充電器之間連線插頭與埠未能實現廣泛統一的前提下,難以實現手機和充電器分離銷售。
事實是,越來越多的手機廠商已實施手機和充電器分離銷售。在埠方面,Micro USB介面已逐漸被淘汰。電源介面卡也好,連線插頭與埠也好,甚至作業系統也好,能否統一,責任並不在手機公司。
這主要取決於市場需求和行業標準。如手機作業系統,主要有鴻蒙、安卓與IOS之分,也各受不同的消費者群體喜愛。使用者依各自的喜好和習慣,選擇合適的手機就好。在競爭充分的市場上,沒有任何一家手機廠商能強迫使用者選擇自己的產品。對不配充電器的手機廠商不滿意,選擇其他廠商是最好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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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並重
有觀點認為,這些法學生起訴蘋果不送充電器具有公益價值,也是在為其他消費者維權。如果訴訟最終勝訴,有助於推動蘋果公司重視消費者呼聲,恢復免費配備充電器。其實更應看到的是,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蘋果從來沒“送”過充電器,“羊毛出在羊身上”。
要隨附充電器對蘋果公司並不難,只要提高價格就是了。理想化的利益博弈也許是,蘋果公司應更尊重消費者的選擇權。
如向其他友商學習,推出多種套餐。讓那些支援環保,選擇不隨附充電器的消費者能夠得到價格上的優惠。用讓利來支援環保理念的傳播和普及,比自稱為了“環保”更有說服力,也更能贏得消費者的尊重。
同時,也應關注那些對充電器有剛需的消費者的需求,讓他們也能買到開封即可直接使用的手機套裝。這也是環保。
回到這宗熱點官司,在法院裁判未作出之前,筆者並不願預斷訴訟結果。稱“起訴就是勝利”“意義大於結果”的,其實都暗示了對訴訟結果的不看好。
對法學生狀告蘋果公司來說,輿論對原告的支援,首先應將法學生還原為普通消費者。這樣我們才能排除那些預設的偏見。
訴訟畢竟不是模擬法庭,不是課堂辯論。既然起訴了蘋果公司,就要尊重司法機關,同時也尊重被告;既要重過程,同時也要重結果;既要重社會效果,同時也要重法律效果。
法庭是說法辯理之所在,要用法律,而不是用輿論來說服被告,“你錯了!”否則,為何要上法庭呢?
特約撰稿人 王琳(法律學者) 編輯 馬小龍 校對 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