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證研》法庫中心 於爾/作者 幽樹/風控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資產通過市場進行交換,合理確定資產的流通價格是產權交易的基礎。隨著資本市場的發展,資產評估在產權交易中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是維護多元化主體利益和金融市場穩定不可或缺的一環。
在眾多經濟行為中,部分經濟行為需要依照相關法規進行資產評估,即法定評估事項。此類事項一般涉及國有資產交易以及上市公司特定經濟行為。同時,由於資產評估的重要性,多部法規對於資產評估機構及人員的違法責任均做出了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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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經濟行為涉及國有資產,需依法進行資產評估
為了正確體現國有資產的價值量,保護國有資產所有者和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1991年11月16日,國務院出臺了《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釋出)。該辦法第三條指出,國有資產佔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一)資產拍賣、轉讓;(二)企業兼併、出售、聯營、股份經營;(三)與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開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或者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四)企業清算;(五)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存在特定行為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
而為加強國有資產管理,有效防止國有資產流失,進一步適應國有資產評估的需要,2020年10月27日,財政部對《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進行修訂,釋出了《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公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公開徵求意見稿》”)。
需要指出的是,《公開徵求意見稿》所稱國有單位,是指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政府投資基金等國有資產產權持有單位。與此同時,《公開徵求意見稿》結合實際修訂了國有資產評估範圍。
根據《公開徵求意見稿》第五條規定,國有單位有下列行為的,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資產評估:(一)整體或者部分改製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合併、分立、收購、清算;(三)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接受非貨幣資產出資;(四)債權轉股權;(五)產權轉讓;(六)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國有股東股權比例變動;(七)資產轉讓、置換、租賃;(八)以非貨幣資產償還債務、接受非貨幣性資產抵債;(九)接受非貨幣性資產抵押或者質押;(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規定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除《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財政部於2002年1月釋出的《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財政部第14號令釋出)也對國有資產評估做出了具體的規定,該法規規定的需進行資產評估的事項與《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存在細微的差異。該規定適用於各類佔有國有資產的企業和事業單位(以下筒稱“佔有單位”)。
根據《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佔有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一)整體或部分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三)合併、分立、清算;(四)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東股權比例變動;(五)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體或者部分產權(股權)轉讓;(六)資產轉讓、置換、拍賣,(七)整體資產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八)確定涉訟資產價值,(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評估的事項。
同時,根據該法規第四條規定,佔有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一)經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授權部門批准,對整體企業或者部分資產實施無償劃轉;(二)國有獨資企業、行政事業單位下屬的獨資企業(事業單位)之間的合併、資產(產權)劃轉、置換和轉讓。
與此同時,除在部分經濟行為中需對涉及的相關的國有資產進行評估外,在特定情況下,佔有單位還需對非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根據《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佔有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對相關非國有資產進行評估:(一)收購非國有資產;(二)與非國有單位置換資產;(三)接受非國有單位以實物資產償還債務。
而第七條規定指出,佔有單位有本規定所列評估事項時,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另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2005年8月釋出的《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2號)也對需進行資產評估的事項進行了限定。
據《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涉及的資產評估,適用本辦法。
根據該辦法第六條,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一)整體或者部分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三)合併、分立、破產、解散;(四)非上市公司國有股東股權比例變動;(五)產權轉讓;(六)資產轉讓、置換;(七)整體資產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八)以非貨幣資產償還債務;(九)資產涉訟;(十)收購非國有單位的資產;(十一)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出資;(十二)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抵債;(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事項。
同時,《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指出,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不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一)經各級人民政府或其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對企業整體或者部分資產實施無償劃轉;(二)國有獨資企業與其下屬獨資企業(事業單位)之間或其下屬獨資企業(事業單位)之間的合併、資產(產權)置換和無償劃轉。
值得關注的是,根據《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國有資產評估專案實行核准制和備案制。而根據該辦法第二十二條,企業進行與資產評估相應的經濟行為時,應當以經核准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為作價參考依據;當交易價格低於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原經濟行為批准機構同意後方可繼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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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結論的使用,須與所對應的經濟行為保持一致
除了對於國有企業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經濟行為做出具體規定外,2007年10月,財政部發布了針對金融企業的《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47號),加強對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的監督管理。
根據《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金融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委託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一)整體或者部分改製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二)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三)合併、分立、清算的;(四)非上市金融企業國有股東股權比例變動的;(五)產權轉讓的;(六)資產轉讓、置換、拍賣的;(七)債權轉股權的;(八)債務重組的;(九)接受非貨幣性資產抵押或者質押的;(十)處置不良資產的;(十一)以非貨幣性資產抵債或者接受抵債的;(十二)收購非國有單位資產的;(十三)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的;(十四)確定涉訟資產價值的;(十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應當進行評估的其他情形。
同時,根據《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金融企業發生與資產評估相對應的經濟行為時,應當以經核准或者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為作價參考依據。當交易價格與資產評估結果相差10%以上時,應當就差異原因向財政部門(或者金融企業)作出書面說明。
而在此基礎上,2011年6月釋出的《財政部關於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監督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金〔2011〕59號),進一步明確了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範圍。
根據《財政部關於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監督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金融企業出現《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所述的經濟行為時,應按下列要求確定評估範圍:(1)整體或者部分改製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分立、清算,或產權轉讓的,應對企業進行整體資產評估。(2)對子公司增資擴股時,因吸收新股東入股或企業原股東未按照原有出資比例追加投資等,造成原國有股東股權比例發生變化的,需要對子公司進行整體資產評估。以非貨幣性資產增資或出資的,還應對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3)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的,應對接受非國有資產的企業進行整體資產評估,還應對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4)以債權轉股權方式進行債務重組的,應對擬轉股的企業進行整體資產評估。(5)收購非國有單位股權的,應對被收購企業進行整體資產評估。以非貨幣性資產收購的,還應對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6)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進行長期股權投資,接受非貨幣性資產抵押或質押,以及以非貨幣性資產抵債或者接受抵債的,應對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7)收購非國有單位非股權類資產,處置不良資產,確定涉訟資產價值,或進行資產轉讓、置換和拍賣的,應對所涉及的資產進行評估。(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應當進行評估的其他情形,評估範圍的確定應視具體情形而定。
同時,《財政部關於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監督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指出,評估結論的使用必須與所對應的經濟行為保持一致。在金融企業改制過程中,改制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評估結論僅適用於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記註冊,不得用於引入戰略投資者和首次公開發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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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購、證券發行、關聯方資金往來及重大資產重組行為,均涉及資產評估
此外,上市公司的經濟行為涉及廣大投資者的利益,為維護證券市場的秩序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證監會出臺多部法規對上市公司的具體行為進行規範約束,其中上市公司收購、證券發行、關聯方資金往來以及重大資產重組行為均涉及到資產評估。
據證監會發布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員工或者其所控制或者委託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擬對本公司進行收購或者通過本辦法第五章規定的方式取得本公司控制權的,該上市公司應當具備健全且執行良好的組織機構以及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會成員中獨立董事的比例應當達到或者超過 1/2。公司應當聘請具有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提供公司資產評估報告,本次收購應當經董事會非關聯董事作出決議,且取得 2/3 以上的獨立董事同意後,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經出席股東大會的非關聯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同時,據證監會於2020年2月14日釋出的【第163號令】《關於修改〈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的決定》(以下簡稱“《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二十條,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提供擔保,但最近一期末經審計的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十五億元的公司除外。提供擔保的,應當為全額擔保,擔保範圍包括債券的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設定抵押或質押的,抵押或質押財產的估值應不低於擔保金額。估值應經有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
據《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公開募集證券說明書所引用的審計報告、盈利預測稽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資信評級報告,應當由有資格的證券服務機構出具,並由至少兩名有從業資格的人員簽署。
同時,根據證監會2003年釋出的《關於規範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發[2003]56號),關聯方擬用非現金資產清償佔用的上市公司資金,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用於抵償的資產必須屬於上市公司同一業務體系,並有利於增強上市公司獨立性和核心競爭力,減少關聯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資產或沒有客觀明確賬面淨值的資產。(二)上市公司應當聘請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中介機構對符合以資抵債條件的資產進行評估,以資產評估值或經審計的賬面淨值作為以資抵債的定價基礎,但最終定價不得損害上市公司利益,並充分考慮所佔用資金的現值予以折扣。審計報告和評估報告應當向社會公告。
此外,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中的相關資產定價,也涉及資產評估。
根據證監會發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十七條,上市公司應當聘請獨立財務顧問、律師事務所以及具有相關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就重大資產重組出具意見。資產交易定價以資產評估結果為依據的,上市公司應當聘請具有相關證券業務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出具資產評估報告。
同時,《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二十條具體指出,重大資產重組中相關資產以資產評估結果作為定價依據的,資產評估機構應當按照資產評估相關準則和規範開展執業活動;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對評估機構的獨立性、評估假設前提的合理性、評估方法與評估目的的相關性以及評估定價的公允性發表明確意見。相關資產不以資產評估結果作為定價依據的,上市公司應當在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中詳細分析說明相關資產的估值方法、引數及其他影響估值結果的指標和因素。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對估值機構的獨立性、估值假設前提的合理性、估值方法與估值目的的相關性發表明確意見,並結合相關資產的市場可比交易價格、同行業上市公司的市盈率或者市淨率等通行指標,在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中詳細分析本次交易定價的公允性。
而前二款情形中,評估機構、估值機構原則上應當採取兩種以上的方法進行評估或者估值;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應當出席董事會會議,對評估機構或者估值機構的獨立性、評估或者估值假設前提的合理性和交易定價的公允性發表獨立意見,並單獨予以披露。
此外,《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重大資產重組實施完畢後,凡因不屬於上市公司管理層事前無法獲知且事後無法控制的原因,上市公司所購買資產實現的利潤未達到資產評估報告或者估值報告預測金額的80%,或者實際運營情況與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中管理層討論與分析部分存在較大差距的,上市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以及對此承擔相應責任的會計師事務所、財務顧問、資產評估機構、估值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在上市公司披露年度報告的同時,在同一報刊上作出解釋,並向投資者公開道歉;實現利潤未達到預測金額50%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上市公司、相關機構及其責任人員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定期報告等監管措施。交易對方超期未履行或者違反業績補償協議、承諾的,由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並可以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將相關情況記入誠信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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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上市公司發行募集資金運用的檔案,包括資產評估報告及審計報告等
而對於擬上市公司,現行法規中並無專門的法規對其需進行資產評估的特定經濟行為做出規定,但根據不同板塊上市申請檔案目錄可知,擬上市公司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時需提供資產評估報告。
根據證監會2006年5月釋出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9號—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申請檔案》,在“關於本次發行募集資金運用的檔案”部分,包括髮行人擬收購資產(或股權)的財務報表、資產評估報告及審計報告。同時在“與財務會計資料相關的其他檔案”部分,包括“發行人設立時和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資產評估報告(含土地評估報告)”。
也即是說,擬上市公司發行募集資金、財務會計資料,均需要用到資產評估報告。
此外,據證監會2019年3月釋出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42號—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申請檔案》,在“與財務會計資料相關的其他檔案”部分,同樣包括“發行人設立時和最近三年及一期資產評估報告(如有)”。同時在“關於本次發行上市募集資金運用的檔案”部分,包括“發行人擬收購資產(或股權)的財務報表、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盈利預測報告(如有)”。
需要指出的是,證監會2020年6月釋出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9 號—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申請檔案(2020 年修訂)》中涉及資產評估的檔案,與上述科創板上市申請檔案中的規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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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貨幣性資產出資和個人股權轉讓,應按照規定進行資產評估
而與上市公司不同,非上市公司需進行資產評估的法定評估事項,主要涉及非貨幣性資產出資。
根據2009年3月財政部和工商總局聯合釋出的《關於加強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評估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企[2009]46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一)投資人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二)在驗資或申請工商登記時,驗資機構或投資人發現用作出資的非貨幣財產與評估基準日時的資產狀態、使用方式、市場環境等方面發生顯著變化,或者由於評估假設已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導致資產價值發生重大變化的;(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事項。
同時,根據2018年10月26日釋出的修正後的《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此外,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也需對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
根據財政部2014年釋出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對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並按評估後的公允價值扣除計稅基礎後的餘額,計算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於投資協議生效並辦理股權登記手續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
值得關注的是,對於非貨幣性資產中的智慧財產權評估,財政部和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曾聯合出臺專門的規定。
據財政部和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於2006年4月釋出的《關於加強智慧財產權資產評估管理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智慧財產權佔有單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一)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以智慧財產權資產作價出資成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二)以智慧財產權質押,市場沒有參照價格,質權人要求評估的;(三)行政單位拍賣、轉讓、置換智慧財產權的;(四)國有事業單位改制、合併、分立、清算、投資、轉讓、置換、拍賣涉及智慧財產權的;(五)國有企業改制、上市、合併、分立、清算、投資、轉讓、置換、拍賣、償還債務涉及智慧財產權的;(六)國有企業收購或通過置換取得非國有單位的智慧財產權,或接受非國有單位以智慧財產權出資的;(七)國有企業以智慧財產權許可外國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使用,市場沒有參照價格的;(八)確定涉及智慧財產權訴訟價值,人民法院、仲裁機關或當事人要求評估的;(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事項。
事實上,非國有單位發生合併、分立、清算、投資、轉讓、置換、償還債務等經濟行為涉及智慧財產權的,可以參照國有企業進行資產評估。
而對於個人而言,當個人進行股權轉讓時,在部分情況下同樣需提供資產評估報告。
根據2014年12月國家稅務總局釋出的《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第十四條規定,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其中首先應按淨資產核定法。即股權轉讓收入按照每股淨資產或股權對應的淨資產份額核定。
若被投資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智慧財產權、探礦權、採礦權、股權等資產佔企業總資產比例超過20%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納稅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股權轉讓收入。6個月內再次發生股權轉讓且被投資企業淨資產未發生重大變化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上一次股權轉讓時被投資企業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此次股權轉讓收入。
同時,根據《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一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股權轉讓納稅(扣繳)申報時,還應當報送以下資料:(一)股權轉讓合同(協議);(二)股權轉讓雙方身份證明;(三)按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淨資產或土地房產等資產價值評估報告;(四)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但有正當理由的證明材料;(五)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由此可知,當個人進行股權轉讓時,若被投資企業的相關資產佔企業總資產比例超過20%,稅務機關或要求其提供資產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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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法規明確資產評估機構及人員違法責任,出具的報告應當具備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
由於市場上眾多經濟行為均涉及資產評估,資產評估結果直接影響企業決策和交易公平,專業公允的資產評估能保障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反之虛假的資產評估報告將會給交易參與方帶來損失,破壞市場秩序。在此情形下,多部法規均對資產評估機構和人員在執業活動中違反相關法規、規章的行為,做出了明確的處罰決定。
據財政廳辦公室釋出的《國有資產評估違法行為處罰辦法》(財政部令第15號),對於資產評估機構在國有資產評估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應予行政處罰的的情形和處罰類別做出了具體規定。
《國有資產評估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四條規定,資產評估機構違法行為的處罰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暫停執行部分或者全部業務,暫停執業的期限為三至十二個月;吊銷資產評估資格證書。
而針對資產評估機構不同違法情形,法規給出不同的處罰結果。
《國有資產評估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五條規定,資產評估機構與委託人或被評估單位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虛假報告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並予以暫停執業;給利害關係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吊銷資產評估資格證書。
第六條規定,資產評估機構因過失出具有重大遺漏的報告的,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處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並予以暫停執業;
第七條規定,資產評估機構冒用其他機構名義或者允許其他機構以本機構名義執行評估業務的,責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八條規定,資產評估機構向委託人或者被評估單位索取、收受業務約定書約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財物,或者利用業務之便,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責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九條規定,資產評估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並予以警告:對其能力進行虛假廣告宣傳的;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支付回扣或者介紹費的;對委託人、被評估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進行脅迫、欺詐、利誘的;惡意降低收費的。
第十條規定,資產評估機構與委託人或者被評估單位存在利害關係應當迴避沒有迴避的,責令改正,並予以警告。
第十一條規定,資產評估機構洩露委託人或者被評估單位商業祕密的,予以警告。
第十二條指出,該辦法第七條至十一條所列情形,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十四條規定,資產評估機構不按照執業準則、職業道德準則的要求執業的,資產評估機構拒絕、阻撓財政部門依法實施檢查的,予以警告。
上述《國有資產評估違法行為處罰辦法》主要針對國有資產評估活動做出約束。除此之外,《公司法》、《證券法》、《刑法》也均明確規定了資產評估機構和人員的責任與處罰情形。
根據《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提供虛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記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並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吊銷營業執照。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過失提供有重大遺漏的報告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處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並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吊銷營業執照。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其出具的評估結果、驗資或者驗證證明不實,給公司債權人造成損失的,除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外,在其評估或者證明不實的金額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而且,根據證監會2019年12月28日釋出的《證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證券服務機構為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等證券業務活動製作、出具審計報告及其他鑑證報告、資產評估報告、財務顧問報告、資信評級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檔案,應當勤勉盡責,對所依據的檔案資料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其製作、出具的檔案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與委託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此外,根據2015年8月釋出的《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檔案,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前款規定的人員,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第一款規定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檔案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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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違反執業準則和《證券法》,資產評估機構中企華遭證監會處罰
而放眼資本市場,實際上,因違法違規評估行為被處罰的資產評估機構及人員,並不罕見。
據證監會2019年5月釋出的《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銀信資產評估有限公司、梅惠民、楊建平、林美芹)》(〔2019〕40號檔案),2014年2月14日,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上海飛樂股份有限公司)決定向深圳市中恆匯志投資有限公司發行股份,購買其持有的中安消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安消技術”)100%股權,銀信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信評估”)為此次重大資產重組的評估機構。
2014年4月25日,銀信評估出具《上海飛樂股份有限公司擬收購中安消技術有限公司股權所涉及的中安消技術有限公司股東全部權益價值評估專案資產評估報告書》,採用收益法評估,中安消技術評估值為28.59億元,評估增值約為26.91億元,增值率1,597.19%。銀信評估本次專案合計收費160萬元,簽字評估師為楊建平、林美芹,首席評估師為梅惠民。
而銀信評估在此次重大資產重組中,對中安消技術進行評估時未勤勉盡責,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存在誤導性陳述,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的規定,證監會對其做出如下處罰決定:責令銀信資產評估有限公司改正,沒收評估業務收入160萬元,並處以480萬元罰款;對梅惠民、楊建平、林美芹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5萬元罰款。
無獨有偶,據證監會2019年5月釋出的《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北京中企華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張齊虹、胡奇)》(〔2019〕36號檔案),2013年9月,廣東廣州日報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粵傳媒”)擬通過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的方式收購上海香榭麗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榭麗”),北京中企華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企華”)為此次收購的資產評估機構。張齊虹時任專案負責人和簽字註冊評估師,胡奇時任專案簽字註冊評估師。
處罰結果顯示,香榭麗通過製作“虛假合同”虛增利潤,導致粵傳媒在收購香榭麗過程中披露的相關檔案存在虛假陳述的相關情況。而中企華及其資產評估師在此次資產評估過程中,對香榭麗應收賬款執行函證程式時未保持有效控制,對作為評估基礎的香榭麗歷史財務資料評估程式不到位,未對採用其他證券服務機構的專業意見的內容審慎核查,同時存在其他程式缺陷問題。
因此,中企華上述行為違反《資產評估準則》和《證券法》,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的規定,證監會對其做出如下處罰決定:責令北京中企華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改正,沒收其業務收入25萬元,並對其處以75萬元的罰款;給予簽字註冊評估師張齊虹、胡奇警告,並分別處以5萬元的罰款。
可見,資產評估機構及從業人員在進行資產評估過程中,需嚴格按照各項執業準則,合法合規提供評估服務,勤勉盡責,履行好資本市場“守門人”義務。同時,擬上市公司以及上市公司需依據法規對法定評估事項聘請具備相關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切實保障廣大投資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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